沈陽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發放

一、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計繳費滿15年(含視同年限)。
二、累計繳費(含視同年限)未滿15年的怎么辦?
答:根據《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后相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遼人社【2017】230號,2014年9月30日前已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機關事業單位辦理退休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后,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個人書面申請終止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三、養老金的高低與什么有關?
答:養老金的高低是由很多因素共同決定的,包括社平工資、本人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等,其中任何一個因素都不能起決定性作用。簡單來說,繳費工資基數越高、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越高。
四、什么是中人,中人是按新辦法計算合適還是老辦法計算合適?中人的過渡期又是多久?
答:對于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設立10年過渡期,這10年內退休的人員即為“中人”;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過渡期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過渡期第二年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五、關于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的怎么認定?
答: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如何查詢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及調資情況?
答:參保單位登陸省社保中心網上辦事系統(網址:www.lnsi.gov.cn/qsjgwb)頁面下,下載用戶手冊,按手冊操作步驟可以查詢退休人員的明細,并能打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明。
七、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業務簡明流程?
答:見附件新辦法計發養老金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