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沈陽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相關標準
本次待遇調整的范圍為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調整后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此次調整按照保公平、保生活、保同步的原則實施,根據工傷不同等級逐級調整待遇標準,切實提高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水平,讓工傷職工共享經濟發展成果。
具體調整標準為:
1.調整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增加118元,二級傷殘增加111元,三級傷殘增加105元,四級傷殘增加99元。調整后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人員2481元/月,二級傷殘人員2337元/月,三級傷殘人員2205元/月,四級傷殘人員2073元/月。
同時規定,2018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五、六級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調整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4元。調整后的最低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9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61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340元/月。
3.調整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親屬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再增加20元。調整后的最低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1136元/月,其他供養親屬1080元/月。
另據了解,這次待遇調整計劃于10月底前完成,并補發符合上述條件的工傷參保人員2019年1至9月份的待遇增加部分。
2019年沈陽市調整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通知
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關于2019年遼寧省調整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通知》(遼人社【2019】76號)有關要求,現就我市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以下簡稱"三項待遇")的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從2019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水平。
二、調整標準
1、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分別為:一級傷殘每月增加118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11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05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99元。
調整后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一級傷殘人員2481元/月,二級傷殘人員2337元/月,三級傷殘人員2205元/月,四級傷殘人員2073元/月。
2018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五、六級工傷人員 ,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標準分別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4元。
調整后的最低生活護理費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9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61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340元/月。
3、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標準分別為: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親屬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再增加20元。
調整后的最低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配偶1136元/月,其他供養親屬1080元/月。
三、資金支付渠道
調整后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不斷提高工傷人員待遇保障水平,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工傷人員的關心和關懷。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政策平穩落實落地。
(二)加強管理,落實到位。各區(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要切實采取措施加強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確保在2019年10月底前將調整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發放到位,并將調整落實情況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