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費本月起改由地稅征收
8月起,沈陽市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共設有24個繳費業務網點。以后每年7月1日至15日,參保人應到戶籍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選擇下一社保年度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并核定應納費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按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將面臨滯納金和罰款。
昨日,沈陽市地稅局、沈陽市人社局聯合下發了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有關通知,明確自2017年8月1日起,原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工傷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納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有關事項”中明確,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規定,于每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如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在“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規定中提到,征收方式為參保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銀行代征。參保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銀行網點簽訂扣款協議。為確保參保人正常繳費,經地方稅務機關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雙方協商,現正常持續繳費的參保人原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銀行三方共同簽訂的扣款協議繼續執行,由地方稅務機關接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征收職責。參保人也可根據本人意愿,重新與銀行簽訂扣款協議。
參保人簽訂扣款協議后,應到戶籍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錄入銀行賬號、補充相關信息、選擇當年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核定應納費額等相關業務。以后每年7月1日至15日,參保人應到戶籍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選擇下一社保年度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并核定應納費額。參保人應按照戶籍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納費額,于每月18日前將應納費款存入本人開立的繳納養老保險費銀行賬戶。銀行代扣費款后,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繳納。
24家受理繳費業務的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