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有關工會經費代收政策的通知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關于貫徹落實《遼寧省總工會支持企業發展十項措施》
有關工會經費代收政策的通知
遼地稅辦發〔2017〕42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總工會、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廳、省地稅局、省安監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遼寧省總工會支持企業發展十項措施>的通知》(遼工發〔2017〕47號)精神,現將工會經費代收政策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執行期限
執行時間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征收范圍
全省所有繳納工會經費的企業。
三、征收方式
地稅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由原來按工資總額2%全額代收,調整為只代收工資總額2%的40%部分。基層工會留成部分即工資總額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業依法撥付到同級工會賬戶。
四、有關要求
執行期限內企業應及時按照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繳工會經費,即費率不變仍為2%,繳費基數由原來工資總額全額調整為工資總額的40%。企業補繳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工會經費時,仍按原規定繳納。
各級地稅局要高度重視這項為企業減負政策,積極組織好貫徹落實的各項工作,確保減負政策落到實處。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