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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第13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
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加強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用人單位的懲戒,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以下簡稱拖欠工資“黑名單”),是指違反國家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存在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拖欠工資情形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送本行政區域的拖欠工資“黑名單”。
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負責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實行“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用人單位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核準無誤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
列入決定應當列明用人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權利救濟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等。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用人單位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期限為2年。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將用人單位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應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