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的通知
住房公積金各繳存單位: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優化便企利民服務環境,維護職工繳交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現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規范如下:
一、調整標準
-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
- 新錄用和新調入的職工,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月前的月平均工資。
- 因病傷產假(6個月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繳存基數核定方法應為職工上一年度工資總額(單位支付工資,不包括病傷保險或生育津貼)除以單位支付工資的實際月數。
二、調整時間 單位已準確核定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選擇在年度內的任一月份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三、調整要求
- 各單位要嚴格遵照通知要求,及時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并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應繳盡繳。
- 單位和職工上一年度繳存基數保持不變的,須向管理部申報備案繳存基數零調整情況。
- 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公布前,單位和職工已按照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其調整有效;在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公布后,因繳存基數上限原因已完成調整但尚未調整到位的職工,當年可再調整一次。
- 因繳存基數調整工作影響職工足額繳存的,單位應及時予以補繳。
-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工作政策性強,關系職工切身利益,各管理部應嚴格遵照本通知要求,規范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中出現的錯調、漏調、補調等情況,應本著尊重事實,維護職工繳交權益的原則,予以特殊辦理。
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