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違法違紀或將影響養老金待遇
省人社廳轉發了《人社部關于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給予明確,事業單位人員違法違紀或將影響養老金等多項待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本次若干問題的意見是對該規定的補充。其中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其他類別崗位,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在現類別崗位工作的除外。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并根據違紀違法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
同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單位不處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應當根據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因上述情形造成辦案期限超過12個月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或部門在1個月內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無崗位等級可降而降低薪級工資的,處分解除后,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薪級工資。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并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于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新聞來源 | 遼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