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沈陽個體戶需為雇工繳納失業保險
昨日,沈陽市人社局、沈陽市地稅局聯合下發通知,從10月1日起,將沈陽市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參保范圍,并按沈陽市用人單位現行失業保險政策管理。
要求個體戶應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市)、開發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辦理《失業保險手冊》。同時,個體戶應為雇工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在個體戶的雇工有增減變化時,在每月15日前攜帶雇工增減相關材料,到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市)、開發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續保或退保手續。
對個體戶失業保險費的征收管理比照企業失業保險費相關政策執行。其中,繳費基數和費率與企業一致,個人失業保險費由個體戶代扣代繳。并且,個體戶應比照企業的申報方式,于每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人員原所在個體戶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且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進行失業登記和有求職要求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按照現沈陽市標準,和平區、沈河區、鐵西區、皇姑區、大東區、渾南區、于洪區、沈北新區、蘇家屯區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1071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1224元。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861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984元。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