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很重要!工傷賠償,記住這7個時限!
48小時
視同工傷的認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三十日
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一年
工傷爭議仲裁申請期限
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六十日
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一般來說,職工工傷痊愈后,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工傷部門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十五日
再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一年
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鑒和復鑒的期限。
三十日
申請工傷待遇賠償
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工傷保險是我們俗稱的“五險”中的一險,是國家工傷保險基金用于賠付在崗職工工作過程及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事故的一個險種;是用人單位在“五險”中唯一能成為受益人一個險種。雖然工傷保險繳費金額最低,但是賠付金額確實所有險種中最高的。所以說及時為員工參保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規避用工風險的最重要手段。
企業選擇勞務派遣公司有哪些作用和益處?
1. 政府公信保障,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無后顧之憂
工傷保險不同于其他商業保險,由省級財政統籌,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絕無拖沓、賴賬的可能性,無后顧之憂。
2. 可以更好的維護因工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旦發生事故,由我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進行依法工傷認定。確定是工傷的,由政府勞動鑒定機構對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進行等級鑒定,并由政府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進行賠償。這樣就能更好的維護因工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從而提升了員工滿意度。
3. 可以大幅減輕企業賠償負擔
如果企業職工不參加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將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工傷所帶來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醫藥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醫療補助金等),以上費用少則一兩萬,多則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一旦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一些小企業或效益一般的企業很可能無力支付巨額賠償金或是面臨難以為繼,甚至被迫停產的風險。所以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只要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基金,一旦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其所需有關費用都會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進行賠償,這樣就可以大大減輕企業因工傷而引起的經濟負擔。
4. 可以更好的調整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的穩定
如企業不參保工傷保險,一旦工傷事故發生,企業在處理工傷事故的過程中,工傷職工和其家屬往往會對處理工傷事故的公正性產生懷疑,進而對處理結果表示不滿,容易導致勞動關系緊張甚至矛盾激化,產生不穩定因素。如果參保,發生事故后由代理機構向勞動保障部門上報事故的情況,勞動保障部門調查核實后進行工傷認定及賠付。這樣就能夠很好的協調好企業和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有效地防止不穩定因素的產生。企業也不會因工傷事故的發生牽涉很
多的精力和財力。
5. 可以更高效快捷的處理工傷事故
代理機構每年處理解決上百起大大小小工傷事故,對于有關政策及申報、審批、賠付流程輕車熟路。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代理機構往往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依法將有關手續辦理完畢,有效避免企業勞資人員甚至法律顧問一時無從下手或是繞彎路等情況的發生。
用人單位通過正規、專業的代理機構為員工參保單繳工傷保
險是規避用工風險最經濟、最有效、最快捷同時也是最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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