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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
1、落戶人居民身份證。 2、落戶人學歷證書(畢業證)、省教育廳開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3、就業證明.(a、b兩項同時具備) a.錄用職工登記表、勞動合同(與沈陽市企業簽訂、用人單位提供) b.養老保險連續繳費壹年以上證明。(沈陽養老保險網站打印并經養老機構蓋章) 4、本人戶口本(原集體戶口的提供經公安機關蓋章的集體戶口常住人口登記表)。 5、落戶地有關手續(選其中一項)。 a.落本人新房的:提供房產證或契稅證、購房發票。 b.落親屬同事同學朋友家的:提供戶主戶口薄、身份證、房產證。 c.落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口薄首頁復印件及單位同意落戶書。 e.落市人才市場的:提供檔案
各參保單位:為進一步提高生育津貼支付效率,我局擬對支付系統進行升級,升級后的系統需要增加采集參保單位銀行行號信息,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銀行賬戶信息采集方法參保單位登錄沈陽市醫保局網站(www.syyb.gov.cn),點擊“單位辦事大廳”按鈕,輸入正確的參保單位醫保編號、單位稅號及密碼登錄。點擊“生育津貼賬戶采集”按鈕,按要求選擇填寫賬戶信息。獨立核算的參保單位只能使用本單位賬戶,不能使用與本單位名稱不符的賬戶,也不能填寫個人銀行卡號。由核算中心統一核算的參保單位,可以填報核算中心賬戶。參保單位沒有獨立賬戶的,可以填報上級單位賬戶。采集完成并打印出單位賬號表后,方可攜帶打印的賬號表及其他
一、工商1、攜帶: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原件,所有的稅務登記證,公章,法人章;2、當場填寫:當場換發新版營業執照/經營場所備案申請書(復印經辦人身份證)+蓋公章。3、把1+2交上去;4、取照:幾日后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取照。取照時,當場填寫一張單子;5、所取的文件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原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證明;6、若開發票,重新刻發票章。90元。(流程見刻章窗口)二、工商國地稅備案 取照之后,復印營業執照副本1張;1、國稅:去國稅局變更;(1)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2張+公章,法人章,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張+公章;(2)取回來稅務登記變更表1張(窗口老師蓋完章的)。2、地稅:地稅局變更三、去開戶銀
簡而言之,對增值稅發票開具要求明確以下內容:1、收發票的一方必須提供納稅人識別號2、開發票的企業必須使用商品唯一代碼3、7月1日之后,瞎開發票,后果很嚴重也就是說,看到這條消息的你,如果是老板,記得趕快安排人把稅號發給各個員工,如果你是員工,記得趕快找相關人員索要公司稅號。新政策到底會對大家有什么影響呢?1、7月1日之后原則上是不可以開具辦公用品發票道理很簡單哦,買的鉛筆就把型號、名稱打印出來就好,不能自己選名稱了!2、所有公司的開票系統需要升級大家之前在超市購物,去客服中心開發票的時候,都是讓你選:辦公用品、日用品、食品、勞保等。以后要求開具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一致,估計很多公司的發票
全市靈活就業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靈活就業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為4563元/月,按6.8%比例繳費的靈活就業在職人員繳費標準為310.28元/月,按10%比例繳費的靈活就業在職人員繳費標準為456.3元/月。 望周知。 沈陽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2017年6月30日發布信息 解讀政策 服務民生沈陽啟倫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可接遼寧省內業務)成立于2003年,是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企業專業提供勞務派遣,人事代理,項目外包,崗位外包,我公司擁有計時工團隊,兼職和全職代理招聘等服務項目,我公司也可以為個人就失業,生育
2017-07
關于申報核定2017-2018年度醫療保險繳費工資的通知各參保單位: 2017-2018年度醫療保險繳費工資申報核定工作即將開始,為做好此次年度工資申報核定工作,現將有關事宜說明如下:1、申報繳費工資時間 請各參保單位于2017年7月1日至13日,登陸沈陽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門戶網站(www.syyb.gov.cn),在“單位辦事大廳”的服務導航中選擇“2017-2018年度繳費工資申報”項,并按照操作流程進行申報。2、申報繳費工資數額 請各參保單位按照《關于申報繳費工資有關事宜的說明》內容,嚴格按照職工的實際工資申報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實際工資是多少,就申報多少,不需要也不應該與
勞務派遣,人事代理,業務外包等業務;個人就失業,生育,公積金等保險方面政策解答,歡迎企業或個人與沈陽啟倫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洽談!
現公布2016年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620.33元。按照相關政策,從2017年7月1日起,對我市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繳費基數為5620.33元。可選擇60%、70%、80%、90%、100%、200%、300%的繳費檔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未重新選擇繳費檔次的,默認為原繳費檔次。重新選擇繳費檔次的人員,需在7月1日—7月15日期間登陸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網站(www.sysb.gov.cn)或到戶籍所在社區填寫《2017年度繳納養老保險基數和檔次選擇申請表》進行選擇,重復選擇的以網上選擇為準。繳費檔次選定后,在一個社保年度
單位職工新參保【事項名稱】單位職工新參保【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3.《關于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沈勞社發〔2009〕33號)4.《關于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人社發〔2010〕127號)5.《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醫療保險問題的通知》(沈人社發〔2011〕93號)6.《關于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賬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沈人社發〔2013〕109號)【申請條件】單位錄用的職工,首次在我市辦理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參保。【辦理材料】1.加蓋單位公
辦理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鄉鎮(街道)、區(縣、市)養老保險分局。基本流程:1. 戶籍認證每月,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將享受待遇人員信息與公安戶籍網信息進行比對,篩選出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將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信息下發到所屬區(縣、市)養老保險分局、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通知家屬或參保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同時暫停其養老金的發放。2. 群眾監督在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群眾可通過電話、口頭等方式,向村(社區)、鄉鎮(街道)或區(縣、市)養老保險
辦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社會保險法》受理單位: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個體處基本流程: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沈陽戶籍人員從省外城市轉入我市,按個體政策接續時,持轉出地社保機構出據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及戶口簿(新遷入我市戶籍人員還需提供身份證),到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個體處提出轉移申請。2、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個體處審核后,參保人員填寫《基本養老保險
辦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社會保險法》受理單位:參保人繳費所在區、縣(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分局個體科基本流程:1、個體參保人員因工作調轉或戶口遷移到省內外市(包括省直企業、行業、省事業單位臨時用工)時,持戶口簿、身份證、轉入單位的用工證明或戶口證明,到參保所屬分局個體科申請轉移。2、 個體科為其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并由轉移人自行攜帶前往轉入地申請轉入。3、
辦理依據:《沈陽市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個體業主養老保險辦法》(沈陽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28號)受理單位:戶籍所屬的區、縣(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分局個體科基本流程:1.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到戶口所在街道或社區,簽訂銀行代扣繳費協議,到工商銀行任意網點辦理代扣養老保險費銀行卡開卡手續,再返回到街道或所屬分局辦理登記銀行卡號手續。2.繳費人員每月18日前按所選擇的繳費檔次將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銀行卡,每月25日后到繳費銀行任意網點查詢代扣繳費情況。(連續六個月代扣繳費不成功的,視為中斷繳費。需再次繳費的,應持參保人持參保人戶口簿或身份證、繳費銀行卡到養老分局個體科重新辦理代扣手續。)申請材料:
【事項名稱】醫療(生育)保險新單位開戶【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3.《關于做好企業“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的通知》(遼人社辦〔2016〕23號)4.《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5.《關于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沈勞社發〔2009〕33號)6.《關于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人社發〔2010〕127號)7.《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醫療保險問題的通知》(沈人社發〔2011〕93號)【申請條件】1.已辦理“五證合一”營業執
【事項名稱】城鎮居民參保人員信息變更【設定依據】1.《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沈勞社發〔2007〕43號)2.《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沈勞社發〔2007〕44號)3.《關于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的補充通知》(沈勞社發〔2007〕67號)4.《關于調整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沈勞社發〔2008〕35號)5.《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醫保處〔2008〕22號)6.《關于大學生參加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勞社發〔2009〕38號)7.《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沈勞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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